一、匯算清繳的范圍
新個稅法實施后,關于匯算清繳的范圍是明晰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由于原個稅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也要求匯算清繳,所以,這一塊內容變化不大。
二、匯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span>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span>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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